(三)在民用机场围界内放养牲畜。
第十二条 因重大庆典等活动确需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或者风筝的,应当在7日前向当地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或者风筝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施放情况报告当地机场管理机构:
(一)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
(二)在系留气球上加装气球挣脱系留时使气球快速放气的装置;
(三)加装明显的识别标志;
(四)系留索应当采用或者附有彩色飘带,使其在至少2千米以外能见;在夜间使用时,应在系留气球或者风筝及系留索上装置障碍物标志及照明设备,使气球及系留索被照明;
第十四条 对于进入民用机场围界内的任何鸟禽、牲畜,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驱赶或击毙等措施。
第十五条 气象部门应当将施放高空气象探测气球的时间、地点通报当地机场管理机构。
第三章 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由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将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并按照规划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民航无线电台(站)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共同商定。
第十九条 禁止在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