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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于2001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9月22日

          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
         (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器在民用机场净空区域内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西南管理局)行使四川省行政区域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民用航空西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以下简称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民用机场净空区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公安、气象、环保、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履行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职责。

第二章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民航西南管理局批准的民用机场总平面规划图,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绘制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西南管理局,并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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