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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2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7日)修改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9月12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匡迪
                          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2001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08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助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燃油助动自行车的牌证申领、检验、过户、转让、报废及其管理,按照《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非机动车的通行,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主管与协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本市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设立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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