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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7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8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8月24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本省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依法实行强制检定。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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