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国外跨国公司在商务中心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和分销中心等机构,享受本市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及研发中心的各项政策。
第十七条 积极吸引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国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商会组织和外商代表机构等入驻商务中心区;加快会展、广告、咨询等行业的对外开放。
第十八条 鼓励外商在商务中心区内投资零售业,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在商务中心区内设立外资合营商业零售企业。
第六章 投资环境
第十九条 商务中心区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规范的管理和服务,实行“一个窗口服务”,减少审批环节,改进工作作风,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条 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在商务中心区内积极探索新的企业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办法。调整工商、税务、公安、统计等部门对商务中心区的管理区划,建立商务中心区工商所、税务所、派出所、交通队等专门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中心区内信息基础设施,在统一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宽带信息网络,提供良好的信息化环境;规划与实施“数字CBD”工程,并纳入“十五”时期首都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二十二条 设在商务中心区内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研发机构急需的外省市高级商务人才,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作居住证》或常住户口;对于外籍人员子女入学,可按照《北京市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中心区要建立国际化医疗、教育机构及其它生活服务设施,创造有利于国际商务人士工作、生活的人文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商务中心区管理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