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北京商务中心区建设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北京商务中心区建设暂行办法
 (京政办发〔2001〕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北京商务中心区。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商务中心区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完善首都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商务中心区(以下简称商务中心区)区域范围。商务中心区占地面积约4平方公里,西起东大桥路,东至西大望路,南起通惠河,北至朝阳路。
  第三条 商务中心区设立管理机构,为市政府在商务中心区设立的行政机构,代表市政府统一行使北京商务中心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职能;同时承担商务中心区建设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区域规划

  第四条 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商务中心区管理机构会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制订商务中心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交通、市政、网络和环境景观等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商务中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充分体现商务中心区的发展功能,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订。在实行商务中心区内建筑容积率总体控制、总量平衡的前提下,可采取容积率转移、容积率奖励等鼓励办法,促进商务中心区开放空间的规划建设。商务中心区管理机构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商务中心区内高档住宅和写字楼的绿地建设、建筑间距及公建配套等指标给予适当调整。
  第六条 商务中心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等要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土地开发

  第七条 为保证商务中心区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开发建设工作的规范进行,率先在商务中心区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设立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商务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分中心),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对开发已完成“七通一平”的土地由市国土房管部门以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
  第八条 将东二环至东四环、通惠河至朝阳北路之间约10平方公里的区域,纳入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重点储备范围。其中,商务中心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储备由土地储备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运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