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优先安排天然草原生态脆弱区、天然草原重点“三化”区、具有区域草原生态环境代表性和水土流失严重区;珍稀动植物生态环境极需改善区、生物多样性指数下降区域。
  (二)已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草原技术服务体系较健全。
  (三)地方领导重视,农牧民有投资保护建设草原的积极性。
  (四)有适合草原生态治理工程的高新综合技术及治理模式。
  第八条 项目审批原则:
  (一)项目建设对全区天然草原或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治理具有示范作用。
  (二)满足立项的基本要求。
  (三)符合自治区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总体规划布局。
  (四)具有草原建设高新示范作用,技术路线及其模式的可操作性强。
  (五)保护措施完备。
  (六)配套资金落实。
  (七)生态、社会、经济效益明显。
  第九条 项目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方案由农业部进行审查、审批。
  (二)项目可研审批后,项目承担单位按批复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自治区畜牧业厅审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并上报农业部备案。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确定的治理模式、工程施工设计、主要设备类型、项目总概算、年度实施计划等。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本管理办法及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实施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建设要推行监理制和招投标制。对项目建设主要的设备、物资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或施工设计)及其它批复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内容,必须按程序逐级上报农业部批复后,方可实施。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标准的项目,将视情况调整或停止安排投资。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报表和项目总结制度,加强对项目中间环节和过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目标的实现。做好项目执行情况报表。7月15日前报半年报告,下一年1月15日报全年项目执行情况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