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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要认真组织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监督、验收的有关制度,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项目旗县选择条件:
  (一)水土流失严重、对当地国民经济和群众生产生活危害大,有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治理目标责任明确,治理区域相对集中。
  (二)领导重视,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强,干部群众要求迫切,有一定治理基础,短期集中治理能够初见成效。
  (三)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控制。
  第十一条 前期工作要求:
  (一)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
  (二)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初步设计由自治区水利厅审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费由项目责任主体按照国家规定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克扣、虚列前期工作费。
  第十三条 项目旗县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确需变更时,需报请自治区水利厅批准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还要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行政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的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遵照该项目的相关要求和自治区生态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内容:包括治理措施、治理效益、财务管理、实施管理、效果评价。
  (二)竣工验收标准:包括完成任务标准、预防监督验收标准、财务管理标准、档案管理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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