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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五)投资及投劳估算:生态环境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国家投资、地方配套和群众投工投劳三部分。投资标准按照国家计委现行的生态建设投资补助标准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每平方公里15--20万元;坡地综合治理每亩300元;人工造林每亩75元;草场建设每亩60元;封育每亩35元。国家确定的仅是投资补助标准,与我区实际投资标准有一定的缺口,不足部分由地方配套解决。群众投工投劳可以折资抵顶配套;
  (六)预期效益:主要包括增加的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荒漠化土地治理面积、“三化”草场治理面积、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森林覆盖率、生产能力和农民收入的提高等;
  (七)保障措施:包括组织领导、项目管理、建设机制、技术措施、配套政策等方面;
  (八)图表。
  第七条 作业设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区名称、范围;
  (二)林业工程设计;
  (三)草地建设工程设计;
  (四)生态农业工程设计;
  (五)水土保持工程设计;
  (六)水利工程设计;
  (七)效益分析;
  (八)工程管理。
  第八条 年度实施计划由旗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包括旗县第一责任人制,即由旗县长出任第一责任人,对全旗县的工程建设和管理负全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部门技术责任制(项目区技术责任人制),即由部门行政部门出任本行业技术责任人,对本行业建设项目的技术标准负全责;施工单位责任制,即由承担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质量负全责;项目区管护责任制,即由项目区苏木、乡镇长,施工单位领导等任管护人员,对建设后工程管护负全责。
  第九条 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试行招投标制。对于具备招投标条件的重点骨干项目的设计、施工,主要设备、材料、种苗购置等可试行公开招投标制。招投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投标方案要经旗县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项目设计(包括年度实施方案)、施工、建后管护、工程监理等各个环节都要依法签定合同,用合同制约着当事人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商定,并经旗县主管部门审核、法定公证机构公证后方生效执行。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由经过选择的监理单位和建设业主都应严格执行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权利和义务,如有违约,双方都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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