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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第303号令的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方案》(内政传发〔2001〕3号)、全区打破地区封锁专项治理指挥部《破除地方保护清理地区封锁文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要求,对照《规定》所列地区封锁行为,对历年来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文件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
  自治区、盟市、旗县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所发文件,盟市、旗县、苏木乡镇政府负责清理本级政府所发文件和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直接上报),8月15日前报送全区打破地区封锁专项治理工作指挥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整理后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清理出涉及地区封锁内容的文件,属于盟市、旗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发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改变成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改变或撤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撤销;属于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制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撤销;属于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制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撤销;上一级人民政府不予改变或撤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改变或撤销;属于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发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改变或撤销。今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行政文件,不得有实行地区封锁或含有地区封锁的内容。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不应有实行地区封锁或含有地区封锁的内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发行政文件,均须本机关或本部门法制机构统一审查把关,并严格执行行政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打破地区封锁专项治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照《规定》要求以及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经贸、工商、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部门对地区封锁行为进行查处。要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发挥整体联动功能,加大对地区封锁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做到一查到底,不留死角,为自治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法制环境。各地区、各部门案件查处情况应通过精报形式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落实破除地区封锁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把任务、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各级专项治理指挥部要根据专项治理工作各阶段任务、目标和《工作方案》的要求,有重点地开展督查工作。对于违反《规定》实行地区封锁或纵容、包庇地区封锁的,或阻挠、干扰查处地区封锁的,或接到举报地区封锁行为不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调查处理的,或泄露检举人情况、报复陷害检举人的,要坚决按照《规定》精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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