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第303号令的意见
(内政发〔2001〕88号 2001年8月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禁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区封锁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今年4月,国务院以第303号令发布了《关于
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根据
《规定》精神,5月初,我区组织开展了打破地区封锁专项治理工作。为把此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切实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区封锁行为,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打破地区封锁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地区差距逐渐显现出来,并在一些地方的个别领导干部中形成了某些模糊认识。有的认为,要想发展地方经济,离不开地方保护;有的认为,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离不开地区封锁,等等。这种认识,导致一些地区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行为。客观上讲,地区封锁行为是形成和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大敌,是地方保护主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具体表现。从长远和全局看,地方保护、地区封锁行为不但不利于发展地方经济,而且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地区封锁行为的危害性,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保护公平竞争、净化市场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协调,密切配合,协同行为,按照
《规定》精神和现行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开展打破地区封锁专项治理工作,为建立和完善全区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制创造良好环境。
二、认真清理政府规章和行政文件,从源头消除地区封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