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革高等院校对后勤的行政拨款办法,实行服务收费制度。后勤经济实体要实行有偿服务,逐步达到按成本核算收费,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保证同类同口径服务收费低于社会同行业标准,以减轻学校对后勤的财力负担和学生的生活负担。
六、改革后由后勤经济实体自行管理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电话等服务项目,在不增加学校负担的原则下,待条件成熟时要采取多种形式逐步过渡,直至由社会相应行业部门管理,并由这些部门向学校提供相应服务。学校所在地政府的有关部门要为学校正常运行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条件。
七、高等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涉及到的有关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的有关规定。
八、为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用地,高校校园内今后不再新建学生宿舍和教师住宅。对在校外成片开发的师生生活服务设施所需用地,应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需使用国有土地的,要比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执行,同时减免土地出让金。通往生活区的主干道、排水通道等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由当地政府投资建设。
九、对高等院校后勤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设立国家及自治区明令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同时,5年内免交订桩验线费、拆迁管理费及手续费、拆除旧建筑废土垃圾占场费等工程前期费用,免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水资源评价及开发费、供水增容费和自来水安装管理手续费、消防设施建设费、环保手续费、环卫手续费、环卫设施有偿使用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文物考古勘探费和发掘费等政策性规定的收费。污水处理费、绿化勘察设计费、地下网管接口费等只收取成本费。对高校新组建的后勤经济实体,免收工商注册费。
十、对城市供电增容费、供热入网及集资费、电话配套贴费、煤气入网费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收费要减半征收或再优惠;对工程质量监督费减半收取;人防设施建设费和建安工程劳保费按1%收取。社会各相关行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高校收取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