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
高等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政策的若干意见
(内政发〔2001〕76号 2001年7月1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适应自治区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进高等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等七个文件的通知》(内政发〔1999〕138号)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现对我区高等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院校后勤服务部门转制过程中的未聘人员,执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七个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0〕21号)的有关规定。
二、高等院校后勤服务部门转制为后勤经济实体后,对员工实行全员聘任制,按需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实行契约管理。对原属学校事业编制的后勤服务部门的员工,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办法,进入后勤经济实体;在后勤经济实体工作期间享受所在后勤经济实体的有关待遇,工龄连续计算,由学校为其建立档案工资,聘用期间原有职级、工资(补贴)及增资部分计入档案工资,达到退休年龄后由学校按其原有身份及档案工资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转制人员在后勤经济实体工作期间,辞聘者或被解聘者不享受上述待遇,其人事工资关系转到自治区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再就业后工龄合并计算。
三、高等院校原用于后勤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使用权属于学校。对学校后勤服务部门上前占用的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要进行盘点清查,做到产权明晰。5年内,学校对实体使用的固定资产实行零价租赁。
四、高校后勤基础设施的历史欠帐,不得带入新组建的后勤经济实体,在2002年底前,学校给后勤的运行经费保持不变,后勤经济实体的各种收入不上缴学校,要用于后勤经济实体的发展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