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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3.各地要合理规划道路两侧的商业网点,工商、城建、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清理违章占道的临时摊点和临时建筑。
  4.城建部门要加大城市停车场建设力度,为静态交通管理提供条件。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向建设部门提出城市道路的网络规划建议,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依据。
  5.农机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机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登记、年审、变更、报废等规定。加强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教育工作。要加大安全监理力度,认真治理“黑车非驾”问题;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要求行驶的各种机动车必须安装各种必备的安全装置,并配备故障车警告示意牌。
  6.工商、商贸、物资、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规范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对于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要一律交金属回收部门处理,取缔自发形成的拼装车市场。
  7.各盟市主要城区的企事业单位和学校,要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流量信息,适当调整上下班(学)时间,确保职工、居民和学生的交通安全。
  8.气象部门要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预告天气情况,提供及时准确的气象服务。
  9.我区所有机动车辆都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要支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和事故预防工作。按规定预付交通事故逃逸安全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对具备赔偿能力的四级以上(不含四级)的车属企业,可以自愿参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要坚决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19号)、《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公通字〔1996〕88号)等各项法律、法规,取消与其相抵触的地方性规章、规定和政策。
  二、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文明意识
  (一)各地、各系统、各单位,除坚持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外,要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法制观念,提高文明交通意识。
  (二)司法行政部门要把交通管理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有计划的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工会、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组织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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