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1〕47号 2001年7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秩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确保我区道路的安全畅通,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和具体人,并签定相关的责任状,“约法三章”,把目标完成情况同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结合起来,进行奖励和处罚。
1.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与车辆有产权关系和与驾驶员有人事、工资关系的单位即为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
3.没有工作单位和不从事专业运输的驾驶员,由常住地或暂住半年以上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建立的驾驶员协会等组织进行管理。
4.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是各类客运货运车辆和城镇出租车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农机管理部门,是农机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单位。
5.各类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各类驾驶员协会等组织要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6.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把落实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作为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于教育不严、管理失控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除追究肇事驾驶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1.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制,把安全管理目标作为重要内容列入经营责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中。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健全道路上各种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对损坏的路面、标志要及时进行修复,消除不安全隐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交通公路部门,做好事故多发点、段的普查、会诊和治理工作。
2.各级经贸委要会同铁路部门加强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和建设,尽快解决无人看守道口问题,确保铁路道口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