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开的原则。在林权初始登记前,必须公告登记时间、地点和有关申请须知事项。登记结束后,公告审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二、组织领导
林权登记发证是《
森林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一项当务之急,要限期完成,任务十分艰巨。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林业局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登记发证工作,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解决好林权纠纷,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按期完成。林权证、地形图、发证计算机、软件的购置费、林权登记人员的培训费及外业调查等经费,由各地市、县(区)自行解决。
三、范围和对象
此次林权登记发证的范围是全区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发证的对象是全区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
四、林权证发放的程序
全区在登记发证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即申请登记、审核和发证三部分。
(一)申请登记。林权所有者在申请林权证时,应先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好后,个人林权的申请,交所在村民委员会,由该村民委员会登记汇总后交所在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交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乡、村集体林权的申请,交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机关、厂矿、学校、部队、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个体承包造林大户的林权申请,直接交所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公路、铁路、水利、农垦、林业、监狱系统及其所属单位的林权申请,应交所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个别跨区域较多而不便于属地办理的,可直接交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权申请,交所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审核。个人林权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时向村民公布初审结果),乡镇政府中审,所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代同级人民下令最终审核。乡村集体林权,机关、厂矿、学校、部队、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个体承包造林大户以及公路、铁路、水利、农垦、农业、监狱系统及其所属单位的林权,由所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代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权,由所辖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自治区林业局代自治区人民政府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