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林权证是代表林地的
土地凭证,凡是发放林权证的林地在用途未作改变之前,林权证是惟一合法证件,任何林地都不得出现一地多证。
四、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于今年12月底前结束,其中退耕还林工程和分类区划界定工作中的林地林权登记工作必须于7月底前完成。
五、按照国家的规定,凡是申请林权初始登记和申请林权变更都要使用全国统一的林权证。林权证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监制,自治区林业局统一印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和滥发证件。林权证件的办证费谁申请谁承担。
六、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广,工作量大,需要有一定的经费做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安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保证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全区发放林权证工作,要按照自治区林业局制定的《发放林权证工作实施方案》进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附件:发放林权证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发放林权证工作实施方案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惟一法律凭证,也是林地流转、明晰产权的重要法律依据。林权证的登记发放工作是林地、林权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推动林业经营机制的改革,调动广大农民植树造林积极性、依法管理森林资源有着重大意义。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稳定林权的原则。对森林、林木、林地已经颁发过林权证而权属未发生变化的,予以承认,换发林权证;对权属发生变化的,经林权登记机关核准,依法确定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颁发林权证;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或使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进行初始登记,发放林权证。林权证颁发后,原有的其它凭证一律退回或废止,不得一地多证。
(二)政策连续性的原则。本次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关于林权、权属的规定进行。对已承包的林木、林地,应按承包期发放林权证。
(三)按权属发证的原则。依据权利者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别予以登记,颁发林权证。其它事项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先易后难的原则。凡权属清楚的先发林权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待理清权属或纠正违规行为后,再发林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