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
《关于在全区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112号 2001年6月15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在全区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区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林业局 2001年5月29日)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惟一法律凭证,也是今后林地流转的重要法律依据。开展这项工作,对于推动林业经营机制改革,调动农民营林造林积极性和依法管理森林资源,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986年,我区对国有林发放了林权证,多年来由于林地权属未曾进行连续登记,不少发证单位的林权已发生了变化,需要进行变更、登记,重新换发。加之近年来,国家启动了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企业和个体农户积极投入了生态林业建设,集体和个人林木资源、林地面积不断增加,其林权也急需确认和颁发林权证。为了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自治区林业局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全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市、县(区)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尽快开展工作,要成立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林业、财政、计委、土地、农业、水利、公安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负责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大问题决策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工作实施方案,处理实施中有关日常事务,并向本级政府报告林权登记工作情况和发放意见。
二、林权登记发证既要体制有关林业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又要保护国有、集体、个人林权的合法性。各地在登记发证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等一系列政策,确定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调处山林权纠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认真处理好在林权登记中的各种问题。凡有林权争议的林地,要先妥善处理纠纷,后进行登记发证。要做过细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等工作,以保证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