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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9.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明确要求省级政府代行审批的审批事项;
  10.其他依法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应予保留的审批事项。
  五、方法步骤
  本次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采用自查申报与审查核准、审查决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现行有效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自查申报工作;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署或本级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自查申报工作;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申报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全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结果。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申报阶段
  从7月1日至7月31日,各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部门、本系统现行有效的所有审批事项进行自查,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和建议,并按本通知要求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登记表》,报送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署或本级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自查,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由固原行署,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人民政府统一审核后,按本通知的要求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登记表》,报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查核准阶段
  从8月1日至10月31日,由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报来的自查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具体清理意见,报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审核。
  (三)决定公布阶段
  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将审核后的清理意见,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修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按照立法程序办理。
  六、清理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并落实具体贯彻措施,必要时可抽调骨干力量组建清理班子,做好清理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自查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凡未经报审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清理工作结束后,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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