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8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发〔2001〕64号 2001年6月27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宁政发〔1997〕45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做了大量工作。自治区机构改革后,由于有关部门的设置和职责发生变化,现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尽快完善本地、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自治区地震局备案。要认真做好地震应急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保证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行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严肃破坏性地震以至造成特大损失的严肃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固原行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低于本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固原行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震情、灾情和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固原行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