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未使用的地下空间场所的管理要做到:
1、维护管理责任制和定期检查等制度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安全防护设施完好,防范措施落实;
2、主体结构完好,地面无积水,内部环境整洁;
3、人防工程防护设施基本完好无损,各零部件完整无缺,各门扇密闭性能好,金属件无严重锈蚀,开启轻便,木质部件无腐蚀;
4、设备保持整洁,无脱漆锈蚀,送排风、除湿等设备运转正常;
5、能按技术要求定期运转和维护保养。
二、地下空间安全专项治理整顿标准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空间场所,应责令停止使用并采取封闭措施:
1、无证使用或证照不全的;
2、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
3、擅自改造装修、拆改结构的;影响安全使用的;
4、不具备两个以上安全出入口的人防工程;
5、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使用液化气钢瓶、使用明火屡纠屡犯的;
6、严重扰民,群众反映强烈,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的;
7、租住无“三证”外地来京人员,存在严重治安隐患的;
8、利用地下空间进行“黄、赌、毒”等丑恶活动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空间场所,应责令停业整顿:
1、使用功能不当,需重新调整使用用途的;
2、使用管理混乱,严重脏、乱、差的;
3、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的;
4、未采取治安、消防、防汛等安全管理措施的。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空间场所,应责令限期整改:
1、使用火源、电源不当的;
2、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安全检查记录的;
3、疏散通道出入口堵塞的;
4、存在一般扰民问题,影响居民生活环境的。
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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