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地下空间安全专项治理整顿标准

  (十三)未使用的地下空间场所的管理要做到:
  1、维护管理责任制和定期检查等制度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安全防护设施完好,防范措施落实;
  2、主体结构完好,地面无积水,内部环境整洁;
  3、人防工程防护设施基本完好无损,各零部件完整无缺,各门扇密闭性能好,金属件无严重锈蚀,开启轻便,木质部件无腐蚀;
  4、设备保持整洁,无脱漆锈蚀,送排风、除湿等设备运转正常;
  5、能按技术要求定期运转和维护保养。
  二、地下空间安全专项治理整顿标准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空间场所,应责令停止使用并采取封闭措施:
  1、无证使用或证照不全的;
  2、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
  3、擅自改造装修、拆改结构的;影响安全使用的;
  4、不具备两个以上安全出入口的人防工程;
  5、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使用液化气钢瓶、使用明火屡纠屡犯的;
  6、严重扰民,群众反映强烈,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的;
  7、租住无“三证”外地来京人员,存在严重治安隐患的;
  8、利用地下空间进行“黄、赌、毒”等丑恶活动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空间场所,应责令停业整顿:
  1、使用功能不当,需重新调整使用用途的;
  2、使用管理混乱,严重脏、乱、差的;
  3、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的;
  4、未采取治安、消防、防汛等安全管理措施的。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空间场所,应责令限期整改:
  1、使用火源、电源不当的;
  2、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安全检查记录的;
  3、疏散通道出入口堵塞的;
  4、存在一般扰民问题,影响居民生活环境的。

                    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d27424--011107xjk
lar_25152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