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下空间安全专项治理整顿标准
(2001年9月20日)
一、地下空间管理和使用的基本标准
(一)地下空间使用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申报用途与实际使用必须相一致。
(二)不得拆改结构,装修材料应符合防火安全规范和使用要求,无渗透、无浸泡;通道宽度符合标准,室内通风设备完好。
(三)电器设备、用具等符合用电规范,且配电线路规范完好,用电量符合用电标准。
(四)旅馆业以及用于人员租住场所应有上下水、洗漱间、卫生间和燃气管道等必要的生活设施。
(五)消防、防汛器材装备齐全,自动喷淋、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完好有效,并配有专人维修和保养。紧急疏散门应向外开启,有关人员必须会使用消防器材。
(六)每个防火分区、防烟分区最大许可面积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人流比较集中的地下商场、文化娱乐、旅馆业等场所,其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封闭管理区域外。
平时无人出入的紧急疏散口,要安装安全管理门并符合相关安全规范。
(七)地下空间场所出租给本市居民的,须有国土房管部门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出租给外地来京人员的,须有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及公安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等有关文书;使用人防工程应有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使用证》、消防监督部门批准文书和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的《使用人防工程责任书》等;且要求暂住证、务工证、育龄妇女的婚育证等证件齐全,来访会客有登记。
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还应有相关部门核发的合法证照。
(八)地下空间不得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活动场所。
(九)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设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十)地下空间严禁生产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严禁使用明火,不得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等火源性电器用具。
(十一)人防工程的风机房、滤毒室、出入口和应急疏散的通道不得堆放杂物,不得住人,保持清洁畅通。
(十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全天候值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