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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公安厅等5部门关于改革我区大中专院校(技校)新生户口迁移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公安厅等5部门关于改革
 我区大中专院校(技校)新生户口迁移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1〕34号 2001年8月2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我区大中专院校(技校)新生户口迁移办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我区大中专院校(技校)新生户口迁移办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粮食政策、招生分配制度和就业渠道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遗留下来的大中专院校(技校)计划内新生入学迁移户口办法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就业和人才的合理流动。改革大中专院校(技校)新生户口迁移办法,简化手续,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障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维护户籍管理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范围和对象
  大中专院校(技校)新生户口迁移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区内大中专院校(技校),对象仅限于区内大中专院校(技校)招收的区内新生。我区考入区外大中专院校(技校)或区外考入我区大中专院校(技校)的新生,户口迁移仍按现行户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实施办法
  (一)凡我区大中专院校(技校)招收的区内新生,入学时不再从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手续。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应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本人两寸免冠近照两张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人户籍证明手续,原户口类别为农业户口的,同时转为非农业户口。新生凭本人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内外出上学的人员应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大中专院校(技校)在办理新生入学手续时,要查验新生本人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并将新生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并交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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