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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2.吉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  吉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试行)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原则
   (一)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
,由街道卫生院改造而成;没有街道卫生院的市区,可在区域卫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需求合理设置,也可以现有卫生部门兴办的区级医疗机构为主体改造而成。
  (二)县(市)政府所在镇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原有县(市)级医疗机构为依托组建,不独立设置。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区域过大的,可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
  市名+区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基本设施
  (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以辖区服务人口数为依据确定,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标准。
  (二)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居民需求、社区资源等可设置适宜种类与数量的床位,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三)床位设置原则上不设一般专科病床,可根据需要设立老年护理病床、康复病床、临终关怀病床、日间观察床等。
  (四)应具备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
  (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应具备常用药品120种以上,急救药品30种以上。
  四、科室设置
  (一)医疗科室。
  应设立全科诊室、急诊室、治疗室和若干个相关专科诊室,如高血压、糖尿病、口腔、中医、老年病、家庭医生诊室、处置室、康复治疗室等。可保留原有的特色专科。
  (二)预防保健科室。
  应设防疫室、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健康教育室等。
  (三)其他科室。
  应设立信息资料室、药房、检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健康档案)
室等。
  五、人员配备
  (一)根据社区服务人口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按服务人口每万人配备2-3名全科医生,全科医生与社区护士比例不应低于1:1。预防保健人员按服务人口2000:1配备,口腔医师、康复治疗技师、社会工作者以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按实际需要配备。
  (二)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应持有《执业医师证》、《执业护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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