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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00〕2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把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社区卫生服务的用药范围应以我省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准。
  各地要按照省、市州两级政府批准执行的适合本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根据不同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严格执行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承担不同的个人负担比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引导参保人员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基本医疗服务,建立合理的就诊流向,促进双向转诊机制的常态运行,实现“大病进医院、小病在社区”。
  八、建立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社区卫生服务的信息管理工作要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同步,建立全省统一模式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实现标准化、规范化、自动化和网络化。社区卫生服务的信息管理模式应能够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网络相接融,顺利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九、加强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综合社区建设规划,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各级政府工作目标,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区(县、市)及以上各级政府要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协调组织,成员单位由卫生、计划、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人事、教育、建设、药品监督、中医药等有关部门组成,各部门要积极制定相关政策,扶持社区卫生服务的顺利开展。协调组织负责促进当地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各街道办事处对推进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负有重要责任,、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并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力量,配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上门服务、社区诊断、健康促进等相关工作。
  附件:1.吉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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