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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国家和地方的税、费优惠政策。
  (二)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定额补助,具体数额由各级财政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人口等因素综合核定。
  (三)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所需启动资金由其隶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视财力状况予以适当补助。
  (四)各地卫生部门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在弥补医疗成本亏损后,按适当比例用于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实行项目管理。各级卫生部门应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以奖代补,对社会效益突出和工作开展出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奖励,作为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的补充。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国家规定的对非营利性卫生机构的价格政策,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欠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随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一些具有地方特点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
  (六)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建设应纳入城市详细规划。在新建居民小区或旧城区改造中,应有计划地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按规划配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在城市建设中确需拆除的,应按照各地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予以补偿和优先就近安置。
  六、建立全科医生培养体系,加速队伍建设
  要构建适合省情的全科医学教育体系。教育部门应在省内国民教育系列医学院校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或开设全科医学课程,使医学院校毕业生能够了解全科医学思想、基本知识和相关技能。
  卫生部门应设立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建立常规培训机制和学术交流机制。在今后3年内,每年应有1/3的社区工作人员接受系统的全科医学专业培训。
  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要重视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队伍建设,应建立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社区人员的职称评聘制度,对工作在社区一线的人员应给予政策上的倾斜,鼓励优秀人员进入社区工作。
  七、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
  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吉林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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