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区卫生服务的业务支持体系。
在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业务支持体系。业务支持体系包括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定点协作)关系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以及区级或区级以上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相关专业机构。
业务支持体系按照《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中关于城市卫生机构的设置规定,以现有卫生机构为主体,不再增加设置。
业务支持体系的各专业机构应明确职责,积极配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拓宽服务范围,将群体性卫生工作逐步纳入社区,并在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必备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制度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审批程序:由申办机构向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确定社区卫生服务项目。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确认程序:由申办机构向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明确其所属关系,经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颁发全省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二)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执业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吉林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中的有关规定配置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和预防保健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直接从事卫生服务的人员须持有《执业医师证》或《执业护士证》,同时,应取得社区卫生服务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社区从事卫生服务。
在国家实施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资格认可制度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服务行为
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应严格属于基本卫生服务范畴,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相关服务。在开展各项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规范和管理办法,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五、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