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
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3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提出的《关于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六日
关于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
卫生部等10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326号),深化城镇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城市卫生服务新体系,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目标
到2001年底,全省以市州为单位建成布局合理、结构适宜、设施配套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覆盖60%以上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和30%以上的县(市)政府所在镇人口。初步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预防保健机构在城市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体系中的合理分工。
到2003年,全省建成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运转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整体覆盖城镇人口,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连续、便捷的基本卫生服务,满足城镇不同层次居民的基本卫生需求。
到2005年,在全省建成功能丰富、具有现代化管理模式(网络化)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使之成为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城市基本卫生服务的主要依托。
二、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