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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市级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市级
 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甬政发〔20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省市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领导,加大投入,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开发区在我市招商引资、经济发展、体制创新、产业集聚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9〕23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甬党〔2001〕1号)的精神,根据现阶段我市开发区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抓住机遇,积极开创开发区建设新局面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正面临着新的机遇、新的挑战,开发区建设也将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开发区是我市吸引外资的主战场和主要增长点,要继续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创汇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发展方针,在当地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进一步发挥辐射、示范和龙头作用。要抓住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以及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开发区的体制创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实现从带头发展向带动发展转变,从着力引进外资向着力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转变,从偏重引进向消化吸收创新转变,从注重政策优势向依靠综合环境优势转变,从注重规模向注重质量效益转变,开创开发区建设新局面。到2003年,原则上要求各开发区年度利用外资比例占所在县(市)、区50%以上,区内高新技术和出口创汇企业占外商投资企业70%以上的目标。
  二、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主动适应新形势,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发展方向
  本着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和因势利导,规范提高的精神,原则上各县(市)、区只设一个省市级开发区。各地政府对各自的开发区要在原有基础上,重新对规划布局、产业结构、发展余地作适度超前的适应性调整。可采取一套班子,几块牌子或一区多园的方式,处理好开发区和其他园区的关系。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当地的产业特色和资源优势,确立开发时序,树立良好形象,着力培育区域内的比较优势。要正确处理好开发区与城市化发展、开发区与乡镇建设的层次性和三者之间互为依托、相互促进的关系,逐步形成定位科学、优势集中、特色明显、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良好格局。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建设规划相衔接,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开发区应在开发区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建设详细规划,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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