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重大项目储备,必须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保障。从2001年起,省级政府性建设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应安排不少于5‰的前期工作经费,市级政府性建设基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前期工作经费:省级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计划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省技术改造贴息资金中每年专项划出60万元,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项目库建设,资金滚动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性基金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建设单位按规定留成部分可按一定的比例提留,作为前期工作经费;省水利、交通、电力、教育、农业等政府性建设基金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原则上仅用于重大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如项目顺利实施,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按实计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如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经各级审计机关核实后在专项经费中予以核销。前期工作经费实行计划管理,按项目计列。年度计划执行完毕后,由审计、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五、积极落实重大项目建设资金
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拓宽建设资金筹措渠道。盘活现有存量资产,通过溢价转让、拍卖、置换、抵押等方式,实现建设一转让一再建设的良性循环。要用足现有政策,有条件的要争取债券和股票融资,使用好上市公司资金和风险投资;对于政府财政性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按国家规定的低限安排项目资本金,增加金融机构贷款,腾出建没资金、打破所有制界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允许符合条件的国内外企业出资收购已建成基础设施的经营权,对资金等建设条件不能平衡的工业和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采取向全社会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合作投资者参股建设。凡有一定回报的项目均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理顺价格关系,改进价格管理,制定合理的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给予投资者适当的市场补偿和合理的投资回报。
六、精心组织重大项目储备工作
加强重大项目储备是增强发展后劲、推动结构调整、扩大投资需求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储备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专人负责。各级计划、经贸部门要完善重大项目储备工作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项目会办制度,定期督查重大储备项目进展情况,及时通报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及投资重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前期工作的开展。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建设、国土、环保、物价、规划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手续,实行限时服务。近期要排出一批有条件在近两年实施的项目,确定实施顺序,明确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进度目标、责任单位、任务分工,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资金渠道、土地计划等方面的问题,积极做好勘探、论证和建设条件落实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编制工作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并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咨询、设计单位要以质量和信誉为本,不断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