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对“大户”承包中,退耕户利益未得到有效保护问题的处理
按照《意见》规定,可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鼓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但如发现由上述单位承包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粮食和现金补助未直接兑现到原土地承包人手中的,应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退耕还林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0〕37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及时将粮食和现金补助兑现,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十八、对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完成后,当地政府未及时发放林权证问题的处理
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100〕47号)第
三条规定,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完成后,由当地林业、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和登记,并由当地政府依法发放林权证。各地必须严格遵守此项规定。凡是未发放的地方,要限期发放。
十九、对供应的粮食达不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问题的处理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标准的粮食,不得供应给退耕农户。审计部门在查阅供粮企业的质量检查报告后,发现所供粮食未经检验或经检验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中等质量标准的,各级地方政府应责令供粮企业收回,重新供应符合标准的粮食。
二十、对将集体坡耕地、好地、平地、粮食高产地纳入试点问题的处理
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集体坡耕地、好地、平地、粮食高产地不能纳入退耕还林试点。在《通知》下发之前,将集体坡耕地纳入试点范围的,视作荒山造林,只给种苗补助。好地、平地、粮食高产地纳入试点的,应于次年调整计划,不再给予粮食现金补助;在《通知》下发之后,依然将其纳入试点的地区,要分别按上述文件第三、六条规定纠正。
二十一、关于退耕还林面积每户人均超过3亩问题的处理
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在退耕还林试点中,凡每户人均退耕还林面积超过3亩的,钱粮最多按3亩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余部分按荒山造林处理,只给予种苗补助,不兑现钱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