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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等部门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资金审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快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省政府于1999年率先开展了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当时国家未对生态林和经济林种植比例作明确要求,因此在试点年度内我省各县生态林和经济林种植面积不符合规定比例的,已兑现的粮食、现金补助不作清退;但在《意见》下发后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地区,生态林应占总造林面积的80%,如未达到该比例,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补助种苗费,并应采取林草间种的办法,使种植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五、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资金拨付不及时问题的处理
  在审计进点后,主管部门尚未逐级拨付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程资金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将试点工程资金拨付给用款单位和农户。
  六、对粮食补助资金未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不能真实反映资金结余情况问题的处理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00〕3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由县财政部门尽快开设专户。
  七、对在专户中间隙暂存于帐面的粮食补助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未转作本金问题的处理
  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专户中间隙暂存于帐面的粮食补助资金,只能按活期存款计息,所得利息必须转作本金。对未转增本金的,要限期纠正;挪作他用的,或有意将粮食补助资金转为定期储蓄,获取高额利息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
  八、对粮食企业在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购销过程中产生的进销差价问题的处理
  根据国家计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还草的粮食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粮办〔2000〕241号)中关于“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销售、不发生新的亏损的原则供应粮食”的规定,粮食企业的成本核算在省政府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所形成的进销差价,如有节余,应冲减粮食库存成本。既无贷款,又无老库存的,所产生的节余应按《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滚动用于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同级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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