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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等部门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资金审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等部门关于退耕
 还林还草资金审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1〕75号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


  实施退朝还林还草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我省各级审计机关将对1999-2000年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试点资金进行全面审计。鉴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隆强,为了使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统一处理标准,使管理和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我省的生态环境,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资金审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资金审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
        农发行四川省分行 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为了搞好退耕还林还草审计工作,保证国家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政策的贯彻落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对审计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到审计处理标准统一,根据《国家审计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违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下达的计划将退耕还林还草任务逐级落实到山头地块、农户问题的处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以下简称《意见》)第23条规定,由县级政府落实任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二、对不按项目计划批复,自行改变计划,扩大试点范围和增加面积问题的处理
  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按照《意见》第4条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计划,不准随意扩大范围和面积。对于超出试点计划面积的,粮食、现金和种苗补助由变更计划的该级政府自行解决。
  三、对自行变更作业地点,造成已验收合格的退耕户所得现金和粮食补助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问题的处理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退耕还林(草)试点规范工程2000年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林计发〔2000〕46号)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如自行变更作业地点,造成已验收合格的退耕户所得钱粮补助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变更计划的该级政府从地方财力中解决。
  四、对生态和经济林种植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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