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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三、实行优惠政策,扶持龙头企业做强做大
  (一)税收优惠政策。省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龙头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应视为同一纳税单位,把基地作为企业的“绿色车间”,免征农业特产税,由龙头企业统一纳税。对生产基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龙头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允许重点龙头企业提取销售收入的5%以上作为技术改进费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龙头企业进行技改、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龙头企业兴办的良种、良畜(禽)试验推广项目,其引进的优良种子、种畜(禽)凭国家有关证明,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国家内外资企业鼓励产业政策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国家规定的不予免税商品外,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农口部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兴办的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获收入暂免征所得税。乡镇企业中的龙头企业,按应缴所得税税额减征10%,用于农业服务的社会支出。粮食加工龙头企业不分企业性质,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免征增值税。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许从事粮食、棉花、蚕茧等加工的龙头企业直接收购原料,减少中间环节,在行业内开展竞争。允许龙头企业在其生产基地范围内推广、销售优良种子、种畜(禽),允许其经营与技术服务配套的农用物资(包括化肥、农膜等),做到产、物、技结合。省重点龙头企业运输本企业经营的农产品,以及部分鲜活农产品出现“卖”难时,省级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绿色通道”,核定发放“绿色通行证”,制定优惠措施,确保运销渠道通畅。
  (三)鼓励出口创汇。对有一定规模和出口创汇能力的龙头企业申报出口产品,要简化手续,及时办理;对符合条件的要优先赋予其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认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对龙头企业优先实行出口退税,争取出口贴息。龙头企业用于生产出口创汇农产品而进口的生产资料,海关给予保税进口,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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