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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府发〔2001〕20号 2001年8月8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现就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在赣企业和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开展集资建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危房改造等特殊情况作个案处理。
  二、企业集资建房应符合国家房改政策,有自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不得新购土地和动用单位资金(含单位住房基金)开展集资建房,不得面向社会,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三、企业集资建房对象必须严格限于本单位职工,面积控制标准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1998〕8号)执行。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四、企业集资建房按建造成本向本单位职工集资,集资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出售,集资房面积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再享受单位住房货币补贴。
  五、企业集资建房由省直房改办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办理城市规划、报建等有关手续。具体审批办法由省直房改办另行制订。
  六、企业集资建房享受当地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费减免等政策。
  七、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企业集资建房以建造成本价向职工出售时,购房职工应向单位缴纳售房款2%的维修基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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