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子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对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和因战因公致残军转干部的子女,进入重点学区和学校要予以照顾。各地在办理军转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十、经费管理
军队转业于部安置工作的各项经费由自治区人事厅军转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要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各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安置军转干部业务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解决。军转部门要加强对军转安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十一、奖励与纪律
(一)对军转安置和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在地方工作上做出显著成绩的军转干部,以党委、政府名义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对不认真执行军转安置政策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要给予通报批评,视情况停办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并将此作为考核部门负责人工作政绩的一项内容。
(三)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或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政府或部门处理。
(四)对于在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逾期不报到以及无故不参加培训的军转干部,由军转办将其档案退回部队处理。
十二、本《实施意见》未涉及事宜,均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