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被党政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待遇按照录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生活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八)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军转干部在股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八、社会保障
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精神和对军队转业干部住房“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我区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采取购买经济适用房、租住周转房和自建住房的办法解决。各地、市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要为军队转业于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自治区军转办和地(市)军转部门可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建房的有关规定,以自筹、贷款或集资的方式自建住房,以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享受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军转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家属安置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