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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提高军队转业干部业务素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各地、各部门要把军转干部培训作为开发人才资源的重要途径,纳入本部门干部教育规划。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军转干部参加各类成人教育和培训。
  自治区军转办要加强对军转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加大对军转干部的培训力度,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职级、分专业进行适应性和专业培训;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需要进行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和综合知识培训。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师资和教学设施等方面予以支持。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应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要对本单位培训进修的军队转业干部予以支持,培训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培训经费除中央财政和军队财务分别划拨外,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
  七、待遇
  (一)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二)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四)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金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增发退役金的条件和标准为: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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