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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对志愿到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企业应将其安排在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六)各地、各单位接受安置任务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军转干部的定职定位工作,并填写定职定位表报同级军转办,由自治区军转办审定后统一向部队发报到通知书。
  (七)军转干部接到报到通知书后,须按时持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介绍信,经当地军转办办理手续后,及时到接收单位报到。公安、粮食等部门凭军转办介绍信,办理军转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子女的户口、粮油关系。
  五、自主择业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在银川地区的,由自治区人事厅军官转业安置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和银川市军转部门负责管理。在吴忠市、石嘴山市和固原行署的由所在地管理。管理部门要按《暂行办法》和中央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军转部门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提供就业指导和政策指导;发放退役金和住房补贴,帮助解决经济适用的生活住房;负责档案接转与存放;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和人才市场对符合条件的军转干部优先录用或聘用;帮助落实转业于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优惠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拨款逐月发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自治区军转办要加强对此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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