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坚持“功绩制”分配原则。凡在部队荣立一等功或者获得全国、全军荣誉称号的军转干部,可根据本人要求和工作需要在全区范围内安置;荣立二等功和荣立三等功5次以上的军转干部可在本地区范围内根据本人要求和工作需要进行安置;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在地区安排上给予照顾。
  (六)根据西部大开发和我区吸引人才的有关规定,凡具有特殊专业或高级职称的军转干部,可不受《暂行办法》中军转干部安置地点的限制,在我区予以安置。
  (七)对符合城市安置条件而自愿到所属乡镇工作的军转干部或自愿到宁南山区基层工作的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可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本人户口和家属子女均可留在城市。
  (八)师职军转干部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安置。区直及中央驻宁单位接收的团职以下军转干部由自治区军转办负责安置。各地(市)接收的团职军转干部由各地、市委组织部负责安置,营职以下军转干部由人事局负责安置。分配意见由各地、市军转办报自治区军转办审定。对未按政策规定分配和安置的,自治区军转办不发报到通知书,由有关地、市重新调整。团职军转干部一般不安排到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如本人自愿去工作,应予以支持鼓励,并在随调配偶及子女的安排上给予照顾。中央驻宁单位应当按时完成自治区军转办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四、定职定位
  (一)军转干部的;工作安排,应根据本人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二)安置重点为师、团职军转干部。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且任现职满3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个别安排相应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同时,要把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一些优秀的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地(市)、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三)对专业技术干部要尽量做到对口安排。军转干部原在军队取得的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应予承认,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四)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