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军队转业
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党发〔2001〕43号 2001年7月23日)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各军分区:
现将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夏军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认真抓好《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中央的要求,无论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都要妥善安置,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服从大局,支持改革,体谅自治区的困难,自觉听从组织安排,在新的岗位上努力工作,为把我区建设成为一个“小而富、小而强、小而美”的新宁夏做出新的贡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