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废止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
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21日 深集体办〔2001〕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
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考核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领导人员
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规范城镇集体企业的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
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集体企业,是指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市级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举办或管理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领导人员,是指集体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但上市公司领导人员除外。
第三条 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诚信勤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民主公道:
(三)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协凋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生产经营业务,身体健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