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产权属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企业改制,由企业提出改制方案,产权单位审议决定。
第八条 产权属工会所有的集体企业改制,由工会委员会提出改制方案,工会会员大会或者工会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集体企业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改制方案,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应参照《
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的要求,制定内部员工持股方案。内部员工持股方案须对员工持股的比例、购买条件、资金来源、购买办法、股权管理等作山明确的规定。
集体资产控股、参股的公司制企业实行内部员工持股改制,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通过。集体股股东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按其股东单位的审议决定意见在股东(大)会上表决。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产权单位审批集体企业改制方案时,应同时审定新公司章程、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新股东认购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审验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 改制方案报送市集体办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改制方案备案申请文件;
(二)改制企业的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以及工商注册登记核准资料:
(三)改制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确认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五)企业股东(大)会同意的公司章程;
(六)新股东认购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书;
(七)新股东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资格证或个人身份证);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利规章规定的,由市集体办出具改制备案回执。集体企业凭市集体办的改制备案回执和有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区、镇(街道办事处)集体企业的改制参照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