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资产总额。
第五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争议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或妥善处理产权争议,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设立登记,应当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章程:
(三)集体资本各出资者的出资证明文件:
(四)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经中介机构审查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企业合并、分立或组织形式改变的;
(三)资本数量、资本构成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企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应当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集体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申请表》;
(二)产权变动审批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变动当期企业的财务报表:
(五)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六)企业增资、减资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补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的,应即时登报声明遗失作废。
第十条 申请补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应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补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申请表;
(二)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的情况说明;
(三)刊登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声明的报纸。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或其他终止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集体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