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废止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21日 深集体办〔2001〕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
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城镇集体企业产权(以下统称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管理,健全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是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权益及其他产权状况进行登记,核发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的行为。
产权登记分为产权设立登记、产权变更登记和产权注销登记。
第三条 市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市级集体企业以及中央、省级集体企业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各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含区)以下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 产权界定后,集体企业应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设立登记。
产权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集体资产所有人的名称、依据和组织形式;
(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三)集体资产所有人的实收资本及资本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