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废止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
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21日 深集体办〔2001〕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
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根据《
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集体企业是指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市级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举办或管理的集体企业。
第三条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集体企业产权的行为,其种类包括:
(一)集体企业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
(二)集体资产出资权相关的财产权的转让。
第四条 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应用于集体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未经产权界定的集体企业产权不得转让。
第六条 产权属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集体企业转让本企业产权或者转让企业直接持有的产权,由企业经营班子提出报告,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审议决定。
第七条 产权属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集体企业转让本企业产权或者转让企业直接持有的产权,按联合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