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与
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的通知
(2001年9月12日 深规土〔2001〕368号)
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档案,规范档案查阅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现根据《
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充分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规范档案查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在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本局)各级机构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且已归档保存的文字、图形、表格以及电子、磁、光介质等形式的各类文件材料。
第三条 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兼顾便利使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档案按开放与否的标准,分为开放档案和不开放档案;按存档形式分为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
实物档案和本规定确定的部分电子信息档案为不开放档案。
第五条 下列电子信息档案,办理结果为开放档案,办理审批过程为不开放档案:
(一)依法定程序审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的文本和图纸: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含补充协议)和土地开发协议书(含补充协议):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房地产预售许可文件:
(五)房地产产权登记中产权状态、用途、性质、位置、座落、结构、面积、建购价款等电子信息,但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检索的除外:
(六)本局下属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查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