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列入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的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批复文件;
(四)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筹建办组建文件。
第十三条 市重大办于每年第四季度将下一年度前期工作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汇总,组织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和项目筛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计划草案,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但政府投资项目,须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的规定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重大项目的协调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重大办应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
第十六条 市重大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工作会议或市重大建设项目银行贷款银企协调会的筹备,并会同有关部门部署、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市重大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以下支持性政策:
(一)条件具备的项目,负责向国家有关部委和广东省推荐申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建设项目;
(二)需要调入的技术和管理骨干,经核准后列入入户指标专项计划;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予以优先安排;需要银行贷款的,优先向各商业银行推荐并协调落实;
(四)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涉及征地、拆迁、供水、供电和交通运输事宜的,优先协调解决;
(五)进口设备和原材料需要进口指标的,优先安排;
(六)技术和管理骨干符合深圳市优惠购房条件的,优先安排;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第十八条 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市重大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市重大办应及时提出相应的对策,报请领导小组解决。
第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合同、协议的政府法律顾问咨询审核制。市重大办负责指导、检查上述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