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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6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2001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列入计划,总投资在一亿元(含外币折合)以上,经济技术可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增强经济实力、促进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三)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
  (四)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按照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和年度重大建设项目。
  (一)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是指本市五年计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调研、论证和实施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工作项目是指列入年度计划,尚未完成报请国务院、国家计委审批程序的限额以上的项目,或虽在深圳市审批权限范围,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三)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建、续建和竣工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在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管理的日常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
  市重大办设在市发展计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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