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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征收旅游饭店应上缴的服务费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旅游饭店应上缴服务费专用票据》。
  (六)各旅游饭店必须按市、县旅游主管部门的缴款通知于次月上旬缴交前月的服务费,并分别缴人省和市、县财政专户。其中上缴市、县财政专户70%,作为市、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省财政专户30%,作为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七)旅游饭店应按月向征收服务费的旅游主管部门上报“旅游饭店加收服务费情况表”(月报)。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向省旅游主管部门上报“旅游饭店加收服务费情况汇总表”(季报)。
  (八)对逾期不按规定上缴服务费的旅游饭店,除由旅游主管部门按上述第(一)、(二)款规定的比例计算收缴外,省旅游主管部门将视其情况进行处理。
  第五条 旅游资金的安排使用原则:
  (一)量人为出,保证重点;
  (二)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旅游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旅游市场整治,即政府统一组织的旅游市场整治费用;
  (二)旅游宣传促销,即举办重大旅游主题活动和公共性境内外宣传促销活动经费及其宣传品印制费用;
  (三)旅游规划,即政府为开拓旅游市场、旅游线路和开发旅游资源等所发生的规划费用;
  (四)公共旅游设施建设费用。
  第七条 旅游资金的管理:
  (一)旅游资金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旅游资金的收支情况,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编制年度旅游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将上年度旅游资金使用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四)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批制度,旅游资金计划经政府批准后应按时下达执行,年度决算应及时批复。
  第八条 旅游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法进行检查,加强对旅游资金的管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58号)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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